ICCO澄清EC農藥殘留監管
歐盟立法的可可和相關行業
農藥殘留將適用於所有bean進入歐洲
從2008年9月1日聯盟。
所有進口到歐盟的貨物的可可豆必須符合監管規定的149/2008 / EEC日期。進口可可豆的質量評估將包括測量物質的痕跡已經使用的上遊供應鏈,包括農藥在農場使用或儲存。”農民和中間商的農作物保護活動因此會十分關注的可可貿易,其中一些人可能有一個有限的農藥科學的工作知識”,根據羅伊·貝特曼,可可行業顧問和新推出的ICCO手冊的作者農藥的使用在可可”。這個出版,ICCO上可用的網站,提供實用信息農藥使用和最佳實踐,包括農藥批準使用可可當應用信息根據良好農業規範(GAP)和那些不能被使用。差距是在農藥應用符合產品標簽建議和符合當地環境和其他條件,根據ICCO。監管規定建立的最大農藥殘留水平(MRLs)允許在可可。根據ICCO MRLs被定義為農藥殘留的最大濃度,表示為鉀的殘渣每公斤的食物,在食物中可能發生後根據差距使用殺蟲劑。為活性物質沒有納入監管,推廣一個默認0.01毫克/公斤的推廣將適用。ICCO谘詢ICCO說,目前與歐盟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規定將如何實現和執行。協商日期已經證實實施/執行完全個別成員國的責任,和新規定隻適用於產品被進口到歐盟從2008年9月1日之前所有進口時間將不受影響。同時,檢查將考慮是否貨物生產在2008年9月1日之前,但進口日期後,今年的非洲mid-crop相關。殘留農藥的使用後可能會繼續出現減少或停止。這種情況下需要帶到歐洲委員會的注意,這可能會導致一個臨時更高的推廣。國家相信某些MRLs已經設置過低可以表示在歐共體檔案包含科學證據或向WTO提出申訴委員會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在2008年6月28日之前,盡管這個日期可能會延遲。149/2008 / EEC法規規定2008年1月149/2008 / EEC涉及大量的產品,可可就是其中之一,補償EC 396/2005最大殘留的農藥產品用於人類和動物的植物和動物來源的消費。這個法案的目的是確保在食品農藥殘留不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對消費者和動物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