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報告:第二部分

印尼與外國大企業集團的種植園戰爭

印尼與外國大企業集團的種植園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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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更確切地說,當地社區,應該如何從外國投資種植園中獲益?

第一部分:印度尼西亞種植園壟斷受到威脅

這一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自荷蘭殖民時代以來,印尼一直在與外國投資者拉鋸戰,爭奪誰最終應該從印尼資源的開發中受益。

1998年蘇哈托政權的倒台——以及所謂的“裙帶資本主義”的終結——引發了一種被稱為資源民族主義的趨勢。

自1999年以來,一項善意的政策(但最終略有缺陷)加劇了這種情況,該政策允許在地區層麵擁有更大的財政和立法權力,這些地方應該在地區資源蛋糕中獲得更大的份額。

攝政王已經發展成為他們自己製定法律和征稅的封地。種植業和采礦業受到的打擊最為嚴重。

從表麵上看,目前外資對種植業投資的限製一般為95%,看起來並不太嚴重。然而,從現有法規的字裏行間看,實際上還有更多的障礙。

印尼股東必須在種植業有經驗。自2008年以來,指定協議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一直無法執行。換句話說,在資源民族主義的背景下,創造一個人為的合作夥伴來規避投資要求是不可能的。

大多數外國投資者接受這一點,事實上,將5%的種植園留給當地利益似乎也不是不合理的。

除了95%的外國投資限製外,目前外國投資者在印度尼西亞種植業麵臨著其他兩個問題:

  • 所謂的“等離子體”要求。根據法律規定,種植園所有者——無論是外國的還是當地的——都必須將20%的種植園收益分給當地社區。這有各種形式,但通常包括外國投資者獲得銀行信貸,協助發展當地社區的種植設施,並從當地社區購買新鮮水果串-其價格隨後將抵消外國投資者償還的任何貸款;而且
  • 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印度尼西亞在2007年的新公司法中率先立法了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但這一直是種植園所有者(無論是外國還是本地)的期望,有時也被列入種植園營業執照的條件。實際上,企業社會責任可能有多種形式,但通常包括為當地社區提供學校、清真寺和基礎設施,以及有保障的水電供應。

農業部的提議在這方麵更進一步。僅從事加工的種植園經營許可證(IUPs)持有人(即不經營種植園的人)將被要求分階段向種植園合作社出售股份,從商業生產的第五年開始,從5%開始,到第10年上升到51%。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種植園的投資僅限於加工,那麼毫無疑問,在投入了大部分資金使種植園運轉起來之後,種植園工廠的控股權將需要在10年內剝離。

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投資的是一個種植園和一個工廠,這似乎免除了他們擬議中的撤資義務。也有少數人隻投資磨坊,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印尼大企業集團投資的領域。

在這個意義上,MOA對種植業的建議遠遠超過了采礦業所麵臨的問題。在采礦業,政府專門處理外國投資,但不幹涉印尼礦業集團。

對於種植園來說,與外國投資者和當地企業集團的戰鬥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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