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蓮在哈瑞寶法庭訴訟後獲準生產巧克力金色泰迪熊
德國聯邦法院表示,瑞士蓮沒有侵犯德國Haribo's KG的商標,也沒有不公平地模仿該公司的“金熊”標誌。
哈瑞寶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使用這個標誌;瑞士蓮從2011年開始使用它的小熊,它說它是從已經存在的傳統金兔子中提取出來的。
案例,解釋了
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HGF的商標律師勞倫·薩默斯告訴ConfectioneryNews,與許多媒體報道相反,這起案件並不是關於兩個形狀商標的比較。相反,哈瑞寶公司以“金熊”一詞的注冊作為侵權訴訟的依據,並補充說,該公司對“金熊”一詞和卡通2d熊都提出了訴訟。
“和許多商標糾紛一樣,這起糾紛的焦點是競爭對手之間的衝突,他們試圖在市場上開拓自己的市場。”薩默斯說,.“哈瑞寶顯然很看重他們的小熊糖和它們的形狀,並試圖阻止據稱類似的產品留在市場上。
“(法院)顯然不同意這一論點,Haribo被認為沒有權利維持他們最初成功的索賠。”
薩默斯說,這似乎是哈瑞寶商標侵權訴訟的終點。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裁決?
德國聯邦法院表示,哈瑞寶的“金熊”品牌知名度高,且雙方的商品非常相似,兩者設計之間存在精神聯係的混淆可能性缺失。
“這不是兩個形狀之間的比較,”薩默斯說。BGH拒絕了這一說法,稱必須在詞語和形狀之間有非常明確的聯係才能發現侵權行為。簡而言之,BGH發現消費者不會自然地將瑞士蓮熊稱為GOLDBEAR。”
在最初的判決有利於哈瑞寶之後,雙方的意見一直在反複自2012年以來,這兩黨之間一直存在分歧.2014年4月,科隆上訴法院民事第六庭推翻了地區法院的裁決,從而推翻了哈瑞寶對林特的侵權訴訟。
這隻熊和泰迪熊“沒有相似之處”
在德國法院的一份聲明中法院表示,兩種產品的名稱明顯不同,比如哈瑞寶使用“金熊”,而瑞士蓮則使用“泰迪”或“巧克力熊”等名稱。
“至於申請人的另一個形象標誌,它顯示了一個站立的熊的形象,它也缺乏足夠的相似性,包裝在金箔巧克力被告的人物。”法院在翻譯後的聲明中說。
此外,瑞士蓮的名字和標誌被放置在巧克力熊的顯著位置,使人們更有可能將這些熊與瑞士蓮的類似巧克力係列聯係起來,聲明說。例如,該公司有一款很受歡迎的箔紙包裝的複活節兔子,法院認為消費者更有可能把它與瑞士蓮的巧克力熊聯係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