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FDA拒絕對CBD采取行動影響商標法
最近的一起案件涉及一家名為Joy Tea的公司,該公司提交了一份“意圖使用”商標申請,在其一係列添加了cbd的茶產品上使用“for Joy”。今年早些時候,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拒絕了該申請,導致該公司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上訴。
TTAB支持USPTO早先的否決,理由是FDA堅持在州際貿易中銷售CBD食品或膳食補充劑是非法的立場。因此CBD產品違反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
在上訴中,悅茶表示,它有在未來使用其商標的“善意意圖”,因為有關CBD的法律有望發生有益的變化。
然而,法諮會不同意,聲明如果意圖使用商標的貨物是非法的,就不可能有在合法商業中使用該商標的善意意圖。換句話說,直到法律改變——不管法律是否改變預期-含有cbd的產品是非法的,不能被商標覆蓋。
律師的觀點
律師事務所Arnall Golden Gregory (AGG) LLP的合夥人Kevin Bell獨立評論了TTAB的意見,他解釋說,人們可以為使用或意圖使用而申請商標,而那些提交使用意圖聲明的商標可以在收到許可通知後延長6個月,最長可延長36個月。“一家試圖保護未來權利的公司應該能夠追求使用商標的意圖,”他說。“一家公司至少可以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Bell說,TTAB的意見對那些想要提交使用商標意圖的公司是不公平的,即使他們在等待FDA做出決定。
“FDA的不作為開始對未來的商標權產生負麵影響,”他說。
先例
喜悅茶的意見與早期USPTO和TTAB的意見一致。根據美國營養成分公司去年的報告美國斯坦利兄弟社會企業有限責任公司(Stanley Brothers Social Enterprises, LLC)試圖注冊“CW”(代表夏洛特的網)商標,以用於作為膳食和營養補充劑出售的大麻油提取物。
USPTO拒絕了該申請,TTAB在上訴後也拒絕了該申請,理由是“作為膳食和營養補充劑不可或缺的成分出售的大麻油提取物”違反了《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FDCA)。
盡管2018年通過的《農業法案》將大麻衍生的CBD從《受控物質法案》中移除,但FDA繼續堅稱,根據FDCA,大麻衍生的CBD不被授權用於可消化使用。